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赫章县馥燚明超市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赫章县馥燚明超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上诉人赫章县馥燚明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贵州律师事务所
民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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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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