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吊车施工费用共计150800元,以及以150800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利息暂计2000元,实际利息计算至被告支付完毕施...
发布时间:2022-03-22查看详情>>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28日,王*驾驶贵F×××××号小型轿车从纳雍县厍东关乡往纳雍县总溪河方向行驶,12时45分,当车行驶到居纳线(居乐-纳雍)85公里加500米(小地名:厍东关中学)路段处时,因操作不慎,车辆撞倒公路右...
发布时间:2022-03-22查看详情>>
本院经审理作出(2020)黔05民终83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9)黔0502民初9683号民事判决,发回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重审中,根据汪**的申请,追加被告樊**、张*参加本案诉讼...
发布时间:2022-03-22查看详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载明被告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根据原告提交的起诉状载明的被告地址,本院无法送达庭前文书及开庭传票,经本...
发布时间:2022-03-22查看详情>>
上诉人河南平安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上诉人不赔偿五被上诉人李**、许**、吴**、许**、许**损失509388.00元;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错误。1、该案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文记载...
发布时间:2022-03-22查看详情>>
本院认为:原告蔡**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发布时间:2022-03-22查看详情>>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共计1116327.00元,以及以1116327.00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
发布时间:2022-03-22查看详情>>
本院经审查查明:葛**向毕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一、贵州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支付葛**工资4800元;二、贵州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支付葛**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0500元;三、贵州凯发...
发布时间:2022-03-22查看详情>>
本院认为,赫章县馥燚明超市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
发布时间:2022-03-22查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