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诉。
案件受理费4577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贵州律师事务所
民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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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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