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贵州民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3-22 浏览次数:884次

原告方诉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共计1116327.00元,以及以1116327.00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18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违约金暂计60000.00元,实际违约金计算至二被告实际支付完毕劳务费之日止。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贵州樽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贵州毕节樽憬财富广场工程5#、6#、7#楼及对应车库”工程发包给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以后找到原告重庆市万州区荣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其承包的该工程施工提供劳务,该工程地点在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交汇处。后原告与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承包合同》,合同中约定在工程验收合格以后,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十日内付劳务承包费,现工程已经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完毕劳务费。在该工程中,总共产生需要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的劳务费是24644240.00元,但被告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只向原告支付23527913.00元,现仍然拖欠1116327.00元未支付。原告方多次向被告主张付款,但至今被告仍未支付。综上,被告迟迟未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诉求为谢!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2018)渝0101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市渝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定,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依法应当故本案应当移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日


上一条: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下一条: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