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之强迫劳动罪

来源:贵州民大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3-21 浏览次数:728次

强迫劳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或者明知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行为,下面和毕节律师事务所一起谈谈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之强迫劳动罪。


本罪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直接强迫劳动;二是协助强迫劳动。


强迫劳动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在客体方面是劳动者的人身自由权和休息休假权利。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所确立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其双方地位平等。强迫职工劳动的行为,侵犯了职工的人身自由权利和休息休假权利。侵犯的对象,包括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违反劳动管理法规,是指违反我国《劳动法》及其相应的法律法规。认定客观方面要注意三点:一是必须表现为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二是强迫劳动,其表现形式有:以殴打、没收押金和集资款强迫劳动,强迫超体力劳动,强迫长时间劳动,强迫劳动不给报酬或少给报酬等;三是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之一。


主体要件

本罪在在主体上是自然人和用人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主体。这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是指雇佣职工为其劳动的企业或者个体经济组织。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会产生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后果,但仍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


强迫劳动罪量刑标准

刑法修正案(八)将将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条文]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如果是用人单位没有使用这种法定的方法,只是对员工进行严格要求,或者是员工自己超时间、超负荷地劳动,用人单位并没有对员工强迫的,将不能以犯罪论处。


朱某利等强迫劳动罪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被告人朱某利、王某香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某服装加工作坊。2016年7月至10月间,赵某兵先后招录14名工人到该作坊中工作,并向朱某利、王某香收取每人1700-2000元不等的中介费。工人至该作坊工作后,朱某利、王某香采用了扣发工资、暂扣身份证等方式,限制工人的人身自由,强迫被害人邵某(16周岁)、李某(15周岁)、李某某(15周岁)等8人(其中6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从事服装加工劳动,工作时间每天达14-16小时。2016年11月25日,被害人李某、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朱某利、王某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诉讼过程和结果】

2017年2月27日,公安机关以被告人朱某利、赵某兵、王某香涉嫌强迫劳动罪,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7年3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7年4月11日,检察机关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同年5月27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赵某兵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王某香犯强迫劳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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